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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活动的通知

出处:福建省语言文字网  发布时间:2014-05-08 09:46:38  

闽教语〔2014〕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我省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创建活动,已确认、公布了三批共367所省级示范校名单,对促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经研究决定,在2014年开展第四批省级示范校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示范校活动的要求

    1.示范校的基本条件:学校符合《福建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标准及实施细则》的要求,把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学生培养目标,纳入学校管理常规,纳入师生的基本功训练,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做到有机构、有目标、有计划、有制度、有措施、有检查、有奖罚。学校积极开展中华诵·经典诵读活动,重视抓好写字和书法教育,切实采取措施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和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2.各地要做好创建示范校的工作规划,把握好工作进度。应根据《福建省贯彻<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我省到2020年创建语言文字示范校的目标任务,按照两年认定一批,分期分批开展创建示范校的工作。要广泛发动学校创建语言文字示范校,创建活动尽量覆盖各种不同类型的学校,并加大农村学校的创建力度。要通过发挥示范校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本地区学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3.各地要将创建活动纳入常规工作管理,要在创建市级示范校的基础上,组织省级示范校的申报和推荐工作。要按照精简检查评估活动的要求,转变管理的方式。通过对学校调研、日常考核,审核学校申报材料,听课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申报学校进行评价,好中选优,推荐一批能够在当地发挥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作用的学校。

    二、示范校推荐、认定办法

    1. 各设区市推荐14-15所,平潭综合实验区推荐3-4所示范校的候选校,并统一向省教育厅报送候选校的材料。材料包括:①学校自评报告,②反映学校概况、语言文字工作的成果和特色、创建活动等情况的光盘(时长15分钟左右),③省级示范校申报表(附件1)和汇总表(附件2)。各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申报材料直接报省教育厅,材料包括:①学校自评报告,②反映学校概况、语言文字工作的成果和特色、创建活动等情况的光盘(时长15分钟左右),③省级示范校申报表(附件1)。

    推荐或申报的材料必须在2014年10月30日前上报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工作处(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邮编:350003,传真电话:0591—87812256)。

    2.省教育厅对各地和各校推荐或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将于2015年公布第四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名单,并颁发有关证书。

附件:1.第四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推荐(申报)表

      2.第四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推荐情况汇总表

 

附件:yygfx.doc                    

                                                                福建省教育厅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