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书法教育工作者加入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1、有相对独立的书法教育组织机构;
2、承认本学会章程,并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具有与开展书法教育相适应的业务部门,教师队伍,管理人员。
4、重视书法教育,并有良好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单位会员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相关证件复印件,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2.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请福建省教育学会备案。
3.由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颁发《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七条 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1.编发简报,沟通信息,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2.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3.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4.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5.提供单位会员交流平台,协助单位会员举办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6.帮助单位会员争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7.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等。
第八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1.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参加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3.参加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完成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九条 单位会员须按年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1000元/年。
第十条 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并交回《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单位会员证书》。单位会员未经同意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师,高等师范院系在校学生,教育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育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书法教育相关专业毕业。
2、获得过市级以上各类书法奖项的教育工作者。
3、从事书法教育实践2年以上。
4、经书法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且从事书法教育实践者。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3.由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颁发《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会员证》。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100元/年;在校学生会员,会费减半。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未经同意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章程》的行为,经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