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福建省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隶属于福建省教育学会,为福建省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的二级组织,是全省书法教育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在中国教育学会书法教育专业委员会和福建省教育学会直接领导下,开展书法教育研究、推广、普及和提高等方面工作的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促进书法教育改革,贯彻实施《国家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开展书法教育意见》,配合语文教学,写好规范汉字,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传承祖国书艺,坚持书法育人,陶冶性情,提高审美能力和文化品位,促进素质教育,为把我国建成文明、和谐、富强现代化强国而努力。
第三条 本会业务范围。在我省书法实验市、区、实验校结合语文教学开展写字、书法教育的科研,教学模式、教学法、书法育人等课题的教研、实验工作,组织本省师生参加各级各类的书法比赛、展览、等级考试、教学观摩、考察、论文交流汇编以及不定期进行师资培训等项工作。
在我省的部分市、区抓好书法教育实验校、实验区(基地)工作,取得经验,加以推广。
第四条 组织开展本省书法教育实验区、实验校经验交流会,相互观摩、学习,并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组织开展国内外书法教育交流考察活动,增进书法教育工作者的联谊,传播中华传统书艺。
第五条 会员。本省的各地市教育学会书法教育委员会、研究会、书法教育实验区、实验校均为本会团体会员。凡是从事书法教育、书法教育组织工作,书法教育理论研究工作,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人提交申请,经本会理事长(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国家法规、执行有关政策,遵守本会章程,缴纳会费的义务;应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有享受本会服务、有退会自由等权利。会员退会应以书面提交本会,并上交会员证件。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以及本会章程行为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有权停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市教育学会书法教育(研究会)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订、修改章程;选举罢免理事;审议通过理事会报告和决定书法教育重大事项。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但必要时亦可提高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代表大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为常设领导机构,行使职权,并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条 本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一人,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并聘请顾问若干人。本着精简原则,由常务理事会有关人员办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一条 正副理事长会议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是会员费和按照国家规定及本会章程组织活动的收入。经费开支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会各级会议即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召开;会议的决议和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到会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如终止活动,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章程呈报福建省教育学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