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适应各地教育教学的需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教科书,是指列入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省教育厅《福建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中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 教科书选用应坚持适宜性,选用适合本地区中小学教学实际的教科书;坚持多样化,满足我省不同地区的需求;坚持公平、公正,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四条 福建省教育厅负责本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组织领导、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每年春秋两季依据《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福建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征订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管理、选用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五条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选用工作方案,组织安排选用会议,统筹安排所辖县(市、区)教科书选用版本。
省属中小学按属地管理原则采用设区市选定的教科书版本。
第六条 设区市应组织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选用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科书的具体选用工作,组织学习教科书选用工作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教科书选用评审标准,安排实施选用工作程序,研究解决选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投票确定选用结果。
第七条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应当由当地的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人数应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须德才兼备、熟悉本地区基础教育现状与一线教学情况,能把握素质教育发展方向,经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民主推荐,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集体研究决定,择优聘任。主任委员须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较高的课程教材、教育教学理论素养和研究水平。
在组织开展教科书选用工作前,各设区市须将选用工作方案和教科书选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结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负责本学科教科书初选工作。每个学科组由当地同学段、同学科的优秀教师和教研人员组成,人数应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学科组成员原则上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设区市应在辖区内遴选符合条件的在职优秀教师和教研人员,认真考察候选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分学科、学段编制学科组成员候选名单。在教科书选用工作前,设区市应依据候选名单,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学科组成员。各学科组组长作为选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选用委员会成员名单、学科组成员及候选名单必须全过程严格保密。选用委员会成员名单、学科组成员候选名单应根据人员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教科书及其配套的同步练习册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十一条 在教科书选用工作前,各设区市应向社会公告教科书选用事项,要求所有列入目录的教科书出版单位提供样书,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进行资格审查。教科书选用工作应参照命题保密管理有关规定,采取全封闭入闱方式集中管理,确保选用过程公平、公正和保密。
第十二条 学科组的初选工作应按照“个人研读、小组讨论、独立打分、排定顺序”程序进行。学科组每位成员应独立研读《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福建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本学段本学科所有版本教科书;经学科组集体研讨、比较、分析后,由各成员根据教科书选用评审标准,独立评定所有版本选用分数。学科组依据各成员评分情况确定各版本选用分数及排序,形成本学科组的初选意见。学科组初选排序总表及初选意见须有本学科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学科组汇报,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选用教科书的具体版本。选用委员会2/3以上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未能通过的学科组选用意见,选用委员会应责成学科组重新选用。各设区市应将学科组初选意见、选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及投票结果等记录在案,并将所有评审材料封存保管备查。
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德育、语文、历史教科书选用工作统筹,其他学科教科书,义务教育阶段每个学科要选用三种版本以上(含三种);普通高中每个学科要选用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特殊情况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选用过程,对选用委员会的选用程序、选用结果审核确认后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并对异议问题进行核查处理。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各设区市应将本地区教科书选用结果,连同选用工作总结报告一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教科书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
第十六条 教科书在使用过程中,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应当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教科书版本。申报程序为: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更换版本理由;县域内一定比例的学校对同学段、同学科教科书提出更换版本申请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向设区市提出更换申请报告;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教科研部门、高等院校等专业机构,广泛征求辖区内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综合评估,提交论证报告;设区市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
第十七条 教科书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设区市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程序组织选用委员会重新选用教科书: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
(三)与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审定内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
第十八条 教科书选用工作一般应在当年4月15日前完成,为教科书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中小学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教科书选用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二)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
(三)选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福建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以外教科书的;
(四)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福建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凡被发现采取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的,省教育厅将取消其当次教科书在本省的选用资格,并进行全省通报。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解释。